重要通知|商标授权类有机产品认证主体及有机标签(有机码)管理调整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下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通过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食品委托生产的,均纳入监管范围;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8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规则》)规定,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并对产品质量负责;不是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与直接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核心要求:凡构成食品委托生产的商标授权类有机产品,拥有产品所有权的品牌授权方(委托方)必须作为认证委托人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不得通过“不申请认证、又限制受托方销售其授权品牌产品”的方式规避认证主体责任。
为平稳衔接新规、规范认证委托主体认定,保障认证信息与产品权属一致,现将我机构商标授权类有机产品认证业务的认定原则及调整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证委托主体的认定原则
1、规则第5.2.1条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当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上述“拥有产品的所有权”,是指对产品同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仅享有部分权利,或者权利归属不明确的,不属于拥有产品所有权。】
2、规则第5.2.7条同时要求,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应当提交与直接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据此,商标授权类有机产品认证业务按照产品所有权实际归属确定认证委托人,具体分类如下:
情形 | 判定要点 | 认证委托人 | 认证范围及标注要求 |
构成食品委托生产 | 委托方(商标授权方)拥有产品完全所有权 | 委托方 | 受托方作为生产场所纳入认证范围 |
不构成食品委托生产 | 仅系商标授权,产品所有权归生产加工方 | 生产加工方(受托方) | 认证证书依法标注获许授权使用的商标信息 |
注: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有机产品,因《办法》仅针对食品委托加工(不含委托种植、委托养殖),其涉及商标授权的情形不属于本次停止发放有机标签/码范围。
二、业务调整安排与时间节点
为平稳推进规则过渡,我机构将分阶段对商标授权类有机产品认证业务作出调整:
关键节点 | 生效日期 | 调整事项及要求 |
商标授权备案受理范围调整 | 2026年10月21日起 | 停止受理不拥有产品完整所有权的获证组织提交的商标授权备案申请,即获证组织系食品委托生产中的受托方、不拥有产品所有权的情形。请相关获证组织提前做好认证布局与生产安排。 |
有机防伪标签及有机码发放调整 | 2026年12月1日起 | 对涉及商标授权、且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获证组织不拥有产品完整所有权的有机产品,停止发放有机防伪标签和(或)有机码。相关获证组织应自同日起停止加工上述情形的有机食品,并不得加施有机标识。 |
存量产品流通安排 | 2026年12月1日前已加工并加施有机标识 | 上述情形中,已于2026年12月1日前加工并加施有机标识的有机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正常流通。 |
存量备案过渡衔接 | 2026年12月1日前 | 此前已完成商标授权备案、且实质属于食品委托生产情形的,相关委托方应就涉及产品独立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并可于2026年12月1日前向我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以及与受托方签订的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
逾期未完成认证主体变更、认证证书与产品所有权状态仍不一致的,我机构将依据认证规则,对相应认证范围采取暂停认证证书直至撤销的处理措施。
三、致各认证客户的实操提示
一是及时梳理产品线。请各获证组织梳理现有商标授权产品线,逐款确认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判定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商标持有人仅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不参与产品配方设计、不提出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产品由被授权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的,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二是合理规划认证布局。涉及认证主体变更的产品,建议尽早启动申请,为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及制证预留必要时间,避免临近时间节点集中提交。
三是规范标识使用。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在名称前分别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字样,不得以“监制”“推广”“经销”等字样替代。
四是履行法定义务。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委托双方应当自委托生产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您在产品梳理、主体确认或申请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机构业务对接人员联系,我们将结合具体合作模式,提供相应的办理路径指导。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及实施问答,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samr.gov.cn)查询;《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内容,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